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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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
貳、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依前揭法條規定,對被告甲○○及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二、惟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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