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育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②因妨害公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6年6月9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
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7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