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萬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萬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萬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萬福於警詢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處遇後,其仍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無擺脫對毒品倚賴之決心,其行為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被告張萬福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萬福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戒治部分,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月21日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另案徒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則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88年度屏簡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屏東地院以89年度屏簡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89年度易字第12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1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1年5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100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二、詎張萬福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30日上午9時許,在屏東縣○○鄉○○路附近某果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點火加熱燒烤產生白煙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30日晚間,因警方查獲張萬福另涉竊盜案件,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萬福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見本署106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
(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檢體編號:屏繁華0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檢察官蔡宗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耀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