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鍾陳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李子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30號妨害農工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