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原告 翁顥軒 (原名 翁上景 )被告 王定平 (原名 王安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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