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告 陳怡菁

被告 謝政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