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告 陳怡菁
被告 謝政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告 陳怡菁
被告 謝政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