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83年3月8日利息部分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違約金部分每百元以壹元計算,並簽立借用證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並登記在案。
相對人並於82年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上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12月9日起至83年3月8日止,經登記在案。然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用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市○○○段││1020-2│田│││48│48分16││├─┼───┼────┼────┼────┼───────┼─┼────────┼──┼──────┼──────┼─────┤│2│宜蘭縣│宜蘭市○○○段││1018-2│田│││30│30分之10││├─┼───┼────┼────┼────┼───────┼─┼────────┼──┼──────┼──────┼─────┤│3│宜蘭縣│宜蘭市○○○段││379-3│田│││30│30分之10││├─┼───┼────┼────┼────┼───────┼─┼────────┼──┼──────┼──────┼─────┤│4│宜蘭縣│宜蘭市○○○段││378│田│││382│457分之152││├─┼───┼────┼────┼────┼───────┼─┼────────┼──┼──────┼──────┼─────┤│5│宜蘭縣│宜蘭市○○○段││1064-1│原│││14│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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