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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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回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抗告人 古進 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古東滄 、 古登嶽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駁回其訴(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