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敘明清償日期為98年8月底,按債權未屆清償期者,僅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請求尚未到期之98年8月底之債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