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04號聲請人甲○○(即正澔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正澔纖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即正澔纖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被選任為正澔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人,同時就任之,嗣向法本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現務未能全數了結,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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