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320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務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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