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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