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相 對 人 鄧淑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兩造間債權移轉之事實,多次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遭郵政機關
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就上開通知准為公示送達。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惟相
對人現設籍在桃園縣楊梅市○○路○段○○巷○○弄○○號,有相
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上開通知
之寄發地址為桃園縣楊梅市○○街○○○號,有上開存證信函
可佐,聲請人顯未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通知,是縱
聲請人所寄送之通知遭退回,仍難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之情形,核與上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公示
送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