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白淑女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21,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