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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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34號聲請人李塗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李聰賢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街○○○號)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聰賢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E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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