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8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8號原告 林睿駿 被告考試院代表人 關中 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代表人 蔡璧煌 被告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代表人 賴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考臺訴決字第0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獎懲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業於100年7月4日確定,亦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按。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清光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