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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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陳建卿 即沅泰室內設計工程(原名建城室內設計工
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6月11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3日(期間末日原為99年12月11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城室內設計工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6月5日│285,000元│AW0000000││││陳建卿│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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