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36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惠
張郁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 張裕誠 」均應更正為「張郁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張裕誠」,顯係「張郁誠」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張郁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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