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徐潤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被告 林新發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徐潤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徐潤興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逃匿,經本院依法沒入其所繳納保證金,然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誤繕為「被告林新發」,記載有誤,惟本案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具記載為「被告徐潤興」,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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