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4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9萬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