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黃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堯 被告 呂叢任
林芳 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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