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哲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