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參加人 黃綉菁
參加人 林秀花
參加人 吳瑞晃
參加人 張瑞永
參加人 陳望清
參加人 張武旺
參加人 黃宏昌
參加人 徐林昔
參加人 莊惟先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 黃郁媞 (即 黃桂華 )、被上訴人民權皇家DC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
命其於3日內補正,參加人業於103年6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2頁至第240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