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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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 謝馥璘 被告 吳永淇 被告 吳愛東 被告 吳淑華 被告 吳淑梅 被告 吳淑靜 被告 吳驊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1,279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183點8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700元=2,151,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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