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妙瑩
李東村
賴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3,888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妙瑩前就讀私立同德家商時,於民國97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李東村、賴瑞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二)緣債務人李妙瑩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邀同債務人李東村、賴瑞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三)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3月27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四)詎債務人等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3,88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