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中簡字第179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99年10月18日起,算
至99年11月8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99年11
月10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即明,揆
諸首揭法條,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