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己○○乙○○丙○○戊○○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93,295元(即24,100元/平方公尺×144.9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