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所請求醫療費用部分係由何一原告支出。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