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 律師
黃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