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70號上訴人甲000
0000ANGELES.CA90013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上訴人丙○○輔佐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第9頁第三行關於「查系爭235租約之」記載,應更正為「查系爭234租約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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