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8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戊○○更名劉彥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己○○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谷 前列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訴人即被告庚○○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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