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美辰選任辯護人林清堯律師(法扶)
吳春生 律師(法扶)被告 利添福 義務辯護人 黃崑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徐右家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