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海山
賈恩光共同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 余青山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73號、4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賈海山、賈恩光及余青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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