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告 黃燕珍 原告與被告 楊志盛 、 郭哲暐 即達特楊眼科聯盟中山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