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告 劉陳繡松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被告 劉煥松 被告 劉阿二 被告 劉文山 被告 曾文忠 被告 劉彩喜 被告 劉建宏 被告 劉丙興 被告 劉俊宏 被告 劉旭彰 被告 劉鐵吉 被告 劉文林 被告 劉欽清 被告 劉瓊憶 被告 劉奕瑞 被告 劉林梅嬌 被告 劉雨玫 被告 劉文忠 被告 劉文烜 被告 劉鎮豪 被告 劉英芳 被告 劉家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8,260元【計算式:5,997㎡×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原告持分40分之8=3,478,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