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90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務人黃于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元㈡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分別自民國㈠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㈡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