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93號清償借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零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