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93號清償借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零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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