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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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吳秀霞 受刑人 郭曜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18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聲明異議人吳秀霞之子即受刑人郭曜豪酒駕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確定,惟因聲明異議人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又無謀生能力,平時與受刑人相依為命,家庭生活均賴受刑人負擔,今受刑人入監執行,家庭經濟陷入困難,聲明異議人亦乏人照料,舉家惶恐不安,即應得易科罰金,然執行檢察官諭知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顯有指揮不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聲明異議狀記載,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母吳秀霞,聲明異議狀由吳秀霞簽名及按捺指印(聲明異議狀未經受刑人簽名或按捺指印,亦非受刑人本人所聲請),且受刑人業已年滿20歲,又無由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事由存在,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所請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與法定程式未合,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