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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