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佳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佳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4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