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4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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