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楊清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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