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40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新最好汽車商行代表人 黃教志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96年3月5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新最好汽車商行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之九七0七-JW號自小客貨車車牌,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十時九分,在南投縣○○鄉○○路○○○巷口處,牌照供他車使用,而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五千四百元,並禁止行駛,牌照吊銷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被盜,因竊賊被警察查獲,方知上開遺失而被冒用,爰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上開車牌據犯罪嫌疑人 趙文玉 所稱:係其於九十五年十月間在臺中市○○○路溪邊所拾獲,並於九十六年一月許將上開車牌懸掛於一五0九—KZ號自小客貨車上,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中縣霧警偵字第00九六000六八二九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資料可稽。是受處分人所辯:其未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尚可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對之裁罰,即有未合,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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