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路○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6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甲○○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理由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固定之住居所,希能以具保以代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業於96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斟酌被告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認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應能擔保日後之審判與執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