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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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原告 黃俊隆 被告 林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依起訴狀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經通知後表示伊居住於高雄,如在該院起訴,會增加原告負擔云云,尚難憑採,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