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政選任辯護人黃順天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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