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林清源
林清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劉韋宏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林榮一 等1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689元(核算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
二、被告林榮一、 林榮昌林暘清林傑森林傑義林禹君林禹秀林明宗林世流林明顯林月卿葉林月嬌 、林春桂、 林彩雲林素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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