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昭全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