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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