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除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附表:96年度審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一路發汽車音│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6,850元│95年9月30日│AT0000000││││響百貨有限公│業銀行北高││││││││司│雄分行││││││├──┼──────┼─────┼──────┼────────┼───────┼──────┼───┤│002│ 蔡泮容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5,000元│95年11月25日│CM0000000│││││行前鎮分行││││││├──┼──────┼─────┼──────┼────────┼───────┼──────┼───┤│003│蔡 潘雪惠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2,850元│95年9月30日│CL0000000│││││行建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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